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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絕作證人怎麼辦?

證據調查 閱讀(2.59W)

一、當事人拒絕作證人怎麼辦?

當事人拒絕作證人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所以不存在作證豁免一說。目前刑事訴訟法裡並沒有汙點證人的規定,但刑法裡有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等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作證,那也沒辦法;如果其答應作證,後在審判階段審理時其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並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可能拘留;如果證人出庭作證,他的人身安全將受到保護。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作證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訴訟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涉及到當事人必須要進行作證處理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但如果有正當的理由不能出庭的,則是不需要追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