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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不服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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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不服怎麼辦?

民事訴訟一審不服上訴該怎麼辦?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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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一審不服上訴時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的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但規定具體的日期和確定的情況,公民需依照法律按照自己作為被告人,自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依法提出上訴,不可與相關原則相悖,如此方能以正確形式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