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上訴狀當事人如何列明?

訴訟管轄 閱讀(2.06W)

一、上訴狀當事人如何列明?

上訴狀當事人如何列明?

上訴狀當事人應當寫清楚上訴人,被上訴人和第三人的一些基本的情況,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和第三人。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絡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二、上訴費規定是什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民事上訴狀是非常的重要的,在在書寫上訴狀的時候,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要求來進行,否則是不規範的一種上訴狀。比如說必須要將原審的一些當事人資訊列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