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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99W)

一、不屬於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哪些?

不屬於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哪些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求;

(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兩種:

(1)不可抗力。如水災、地震、戰爭等;

(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等。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不一樣的,具體有這些區別:

(1)發生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是隻能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最後的六個月以內的,而訴訟時效中斷是可以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任何的階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這個當事人可以通過主觀的意志來決定的事實,就像起訴,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則不一樣,是當事人無法通過主觀的意志來左右的事實,就像不可抗力,或者是債務人的失蹤。

(3)法律的後果是不一樣的。時效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髮生之前已經過去的時效的。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怎樣的?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起訴的時間超過一定的期間,在法院打官司就不會勝訴。

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⑵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⑶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⑷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除了上述的幾種情況,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都是為2年。

其實,除了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之外,在其他的情況下訴訟時效都不會中止。就算是訴訟時效中止了,無非也就是在某種程度上拉長了訴訟活動的審理週期而已,其實也並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太大的影響,結合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要及時尋找其他的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