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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鑑定?

訴訟管轄 閱讀(2.48W)

關於民事訴訟,想必大家一定有所瞭解。但是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有關的規定大家就不一定知道了。我們要多瞭解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因為非常貼近我們的生活,那麼關於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鑑定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我就來說明一下。

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鑑定?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週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週歲。18週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週歲而不滿18週歲,但是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週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對於你提出的“民事行為能力司法鑑定書是怎樣的”問題,本站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民事行為能力司法鑑定書是對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鑑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瀏覽完此片文章,想必大家對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鑑定有一定的瞭解了,綜上所訴來說,能力鑑定有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相關內容就在以上的文章中。瞭解了相關的知識對我們來說肯定有一定的好處。今後如若碰到此類事情就知道怎麼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