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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怎麼做 | 怎樣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管轄 閱讀(2.95W)

訴訟案件指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只要是請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都屬於訴訟案件。在生活中,普通人民群眾一般提起的都是民事訴訟。但由於不少公民都不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知怎樣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怎麼做呢?行政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民事訴訟怎麼做,怎樣提起民事訴訟?

一、怎樣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當事人起訴要得到法院的審理,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首先原告要具有合法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己與他人發生爭議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作出某種判決的要求,是原告在訴訟上對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要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及要求法院保護自己權益的理由。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能夠通過行使審判權予以解決的事項。同時,訴訟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在我國,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和相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上有嚴格的界限。對第一審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是一般管轄原則,適用於一般性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的管轄。

二、民事訴訟怎麼做?

具備了上述幾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有代理人的,還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法律規定,原告應當遞交書面的起訴狀。同時,為了方便當事人起訴,又作了例外規定,即原告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審查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在收到起訴狀次日起的7日內依法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首先需要確保自己有提起民事訴訟的資格、有確切的被告,然後書寫訴狀,提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訴狀的書寫要求是較高的,對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的朋友,一般不能將案件事由說清,故而建議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