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中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 閱讀(3W)

一、民事訴訟中超過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中超過訴訟時效

1、民事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超過時效如何處理

法官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雖然我國將訴訟時效制度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中,但是,由於訴訟時效制度對實體權利不構成任何影響,其影響的只是勝訴權,是程式法上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制度從本質上講應當屬於程式法的範疇。訴訟時效制度沒有為義務人設定任何權利,因此義務人不得以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拒絕履行。即使權利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也仍然不具有正當性。因此在訴訟時效制度中,義務人並沒有抗辯權,這一制度中的抗辯並非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抗辯。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邏輯是:對於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官可以不予保護。

通過這一解讀可以看出,訴訟時效制度設定的是一種司法權,一種消極的司法權,其賦予了法官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對權利給以救濟的一種權力。這一制度本身就帶有一定的任意性,法院可以不予救濟,也可以進行救濟,這需要由法官來決定。訴訟時效制度並不排斥法官進行救濟的權力,其並未限制司法權,而是擴大了司法權,因此,訴訟時效是法官可以選擇適用的一種制度。

從不當得利的角度提起訴訟。當權利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雖然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未喪失,但因其失去了法律的救濟手段,而使權利人實際遭受了損失,此時當事人處於不當得利的法律狀態。因此權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雖然從民法理論上講,權利超過訴訟對效期間並不構成不當得利,但我所要探討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這一制度,而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並未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因此所獲得的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該自然權利有可能通過不當得利之訴而得到保護。由於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因此當兩年期滿後,若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法院又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不予保護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即形成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如果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形成也已逾兩年(即債權到期已經超過四年),則又會形成一個新的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依此邏輯,該實體權利永遠也不會喪失公力救濟的途徑。

通過保證人進行追償。法官選擇適用訴訟時效制度雖是一種釜底抽薪的做法,但由於突破了以往的習慣,在實踐中必然會遇到極大的阻力;從不當得利的角度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能會遭到來自理論法學界的攻擊;同上述兩種方法相比,下面這種方法非但絲毫不違反法律,而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即通過保證進行追償。

民事訴訟中超過訴訟時效怎麼處理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在發生民事糾紛之後,如果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那麼需要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民事訴訟規定的時效可以選擇通過從不當得利、通過保證人進行追償等方式進行處理,但是風險較高,因此還是即使起訴比較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