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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被銀行起訴答辯狀怎麼寫

訴訟管轄 閱讀(2.04W)

一、通常被銀行起訴答辯狀怎麼寫

通常被銀行起訴答辯狀怎麼寫

答辯狀是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

其內容和格式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只要能夠對起訴方的起訴提出質疑,並且表達自己的合理辯解即可。

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並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係。如委託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

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麼。

③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某某(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某某(姓名)因某某案由)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字第某號某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某某(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二、可以撤銷上訴後又補充起訴嗎?

1、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再次到法院起訴。撤訴之後,如果還在時效範圍之內,則可以再次起訴;撤訴之後,如果過了時效,則不可以再次起訴的。要重點關注時效問題。

2、原告撤訴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並不是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不代表放棄對實體權利的維護。所以,在撤訴後,仍然可以再次起訴。

3、但是,對於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撤訴後六個月內不得再重新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如果在起訴以後進行撤訴的,符合起訴的相關條件,並且還在相關的時效範圍之內,可以進行起訴。如果案件不在相關的時效範圍內,則不可以在進行起訴。對於離婚案件,撤訴以後沒有新理由不能夠在六個月內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