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移送管轄後立案時間是什麼時候

訴訟管轄 閱讀(1.29W)

一、移送管轄後立案時間是什麼時候?

移送管轄後立案時間是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接受移送管轄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達立案通知書,然後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對於移送管轄的認定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是不可以進行移送管轄的處理的,一般情況下,必須由不具備移送管轄的法院將訴訟案件移送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立案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