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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保全異議怎麼辦?

訴訟管轄 閱讀(1.64W)

一、移送管轄保全異議怎麼辦?

移送管轄保全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訴訟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物件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綜上所述,法院在執行移送管轄的時候,當事人可能提出訴訟保全的要求,這個在債務糾紛中比較常見。如果保全存在異議,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複議。法院在拿到申請書後十日內做出裁定。這裡要注意,移送管轄是法院的行為,當事人不能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