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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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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狀怎麼寫?

在民事訴狀之中需要註明原告的姓名、被告的名字、以及雙方基本聯絡方式等的基本內容。具體訴狀的書寫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雖然並非所有想要向法院起訴的公民、單位都需要書寫訴狀,但若是需要書寫,有起訴需求的單位、公民就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書寫起訴狀,在起訴的時候將起訴狀、與案件相關的材料提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