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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單有法律效力嗎

訴訟管轄 閱讀(9.85K)

一、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單有法律效力嗎?

訴訟時效屆滿對賬單有法律效力嗎

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在對賬單上蓋章具法律效力

市中級法院的辦案法官指出,在民法總則實施之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三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在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後,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出具對賬單要求對賬,而債務人也在對賬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那麼應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將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借貸行為的,在發生借貸行為後,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借條,如果到了約定的時間當事人沒有履行償還義務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同時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注意借款的訴訟時效是否過期,一般情況下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