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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承擔的責任義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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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民法總則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承擔的責任義務有什麼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民法典》(2021.1.1生效)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的相關內容。

民法總則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承擔的責任義務有什麼?

一、《民法典》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承擔的責任

1、部分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從國家的相關法律條例來看,有關“十八週歲以上自然人”應該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的相關內容來看,有關青少年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以及承擔的內容劃分越來越詳細,但無論如何修改完善一旦滿十八週歲就已經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將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