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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釋的要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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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確定證據真實性、有效性的關鍵程式和手段,對案件的偵查審理及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保證司法鑑定的公正性、專業性、技術性和科學性,我國立法機構先後幾次對司法鑑定的程式、要求進行了補充、完善和修訂,那麼,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釋的要點是什麼呢?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釋的要點是什麼?

一、完善了鑑定機構的內部監督機制

1、原辦法規定,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鑑定意見書上覆核人簽名,有的則無。

2、修訂版《通則》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複核人員完成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相比,修訂版《通則》施行後,複核是必經程式,複核人必須在鑑定意見書上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否則就會導致鑑定意見的效力因欠缺這一必要程式而受到重大影響,甚而無效。

二、重新鑑定更加規範

1、重新鑑定時,另行委託鑑定機構是原則,仍委託原機構是例外。

2、接受委託的重新鑑定機構的資質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

3、負責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4、重新鑑定的複核程式中,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為其指導原則,但不是必須。

三、增加了規定鑑定意見書的補正規則

(一)補正限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影象、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二)原鑑定意見書上補正是原則,另行出具補正書是例外。且也應當有一名以上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

(三)補正不得改變鑑定意見的原意。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解釋的要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明確了鑑定複核的具體形式,必須有至少3名複核人員,複核後必須表明複核意見並簽名歸檔;其次明確了重新鑑定的鑑定機構選擇原則和例外情況,以及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要求;還有增加了補正意見書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