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鑑定>司法會計鑑定>

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司法會計鑑定 閱讀(2.13W)
新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統一”什麼意思統一”什麼意思?

統一就是隻能以機構的名義接受委託,不能以個人名義,專家也不可以。最後出具的鑑定結論也以機構的名義。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