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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內容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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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內容規定如何

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民法典》第二十一條內容規定

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

第20以及第21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的規定,即8週歲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換句話說,所有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不過8週歲以下者,屬於法律強制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超過8週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要認定超過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結合第24條第1款規定,即申請宣告。如果沒有申請宣告且獲得法院認定,則不能主張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繼而主張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判斷標準,當初有法官反對降低年齡。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此時,一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低為6週歲,那麼這裡當然也會隨之降低到6週歲,然而對於一個6週歲的孩子來說,如何能夠選擇好究竟是爸爸好還是媽媽好呢?

於此問大家一個問題, 請問該法官的反駁是否充分?為什麼?

另,關於“8週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裡應當做限縮性解釋,因為暫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持續地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或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醉酒之後不省人事(俗話說“斷片兒”)後顯然屬於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情形,但這絕對不能認定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時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因為該表示欠缺效果意思、表示意識甚至行為意思。雖然他不能實施有效的意思表示,但卻可以接受意思表示,換言之,意思表示仍然可以正常到達該人,雖然存在到達障礙,但由其承擔到達障礙的不利後果。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涉及到的是未成年人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滿十八週歲的都是屬於未成年,未成年對於自己所做的事情還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監護人這麼一個角色,最主要的法定監護人就是我們自己的父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內容涉及到的是人們訴訟時效的內容,關於訴訟時效,這個是法律規定的必須有的一個環節,訴訟時效對於法院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法院的案件就會越堆越多,所以為了提高法院依法判案的效率,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