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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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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物權和老百姓息息相關,人們買了房子車子,就對不動產有了佔用、使用及處置的權力。物權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內涵豐富,其中包括優先效力、排他效力及追及效力等。那麼,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是什麼?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是什麼?

一、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是什麼?

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流於何處,無論落於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物權人都有權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權。物權是對世權,物權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負有尊重他人物權,不侵害他人財產,不妨礙他人行使物權的義務。無論是所有權還是他物權的標的物轉移至何處,物權人都有權對其權利客體行使權利。物權追及權的主要表現有:

1、所有權的追及效力。當所有權標的物被無權處分人非法轉讓於第三人時,所有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此時物權的追及效力表現為物上請求權。

2、他物權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權的標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轉讓給第三人時,抵押物上附著的抵押權依然存在,抵押權人有權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權。

二、物權的追及效力限制條件是什麼?

物權的追及效力並非絕對,在一定條件下,物權追及力會受到限制。例如善意取得制度,就限制了物權人對其權利標的物的追索。無權處分人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第三人通過法律行為取得該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則物權人不能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要求非法處分人賠償損失。又例如取得時效制度,也限制了原物權人對財產的新的所有權人行使追索權。不過,在現代社會中,物權追及力的現實社會意義已不是特別重要,因為現代社會強調發展經濟,鼓勵財產流通與財產的利用,注重保護財產的交易安全,財產交易安全相對於恢復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權和佔有權,其社會價值更為重要。同時,現代社會的物質供應日益豐富,人們並不一定需要追索原物以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綜上所述,物權是人們對不動產處置的權力,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效力的體現之一,主要表現如果不動產被他人非法處置的,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其追回不動產,由此造成損失的,要求對方賠償。當然,這種效力也不是絕對的,當善意取得行為發生後,權利人就無法行使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