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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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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十三條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所謂權利能力是作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能力。從本條可知,

1、自然人只有活著才享有權利能力,一旦死亡,就不再享有;

2、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權利能力,與其年齡大小或智力高低並無關係。究其原因,因權利能力“依法”享有,無須人的參與直接通過法律規定獲得。既然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關於權利與義務的來源,可以有兩個方向:法律規定和法律行為;前者如生命權、身體權的獲取,因概括繼承而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等;後者如基於合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二、無民事行為年齡幾歲?

《民法典》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自然人的監護人都有哪些?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有大量的條款涉及到自然人,其中明文規定自然人只要是活著就享有民事權利,同時也要履行自己的義務。當然,自然人在八歲之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辦理一些重要事項的時候需要監護人代理。民法典中對胎兒的權利也作出明確,其可以享有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