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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9條內容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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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尤其是網際網路等新興行業的發展以及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我國在法制方面也有了非常大的發展,現在法律越來越尊重人的權益,尊嚴,也越來越民主化發展,具體表現在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9條,它體現了人的意識,更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下面就《民法典》第29條怎麼理解,詳細為您解讀關於法律的民主化。

民法典第29條內容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29條精解 :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二、解讀

第29條到33條是關於確定監護人方式的規定。具體順序如下:

就未成年監護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則上應當由父母作為監護人(第27條第1款);

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再次,如果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雖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願意作為監護人,此時可以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但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非意思表示,僅為自然意思);如果協商不成(無人願做監護人或爭著做監護人),則有關部門指定(第31條);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人,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 就成年監護而言,首先,當該成年人需要監護之前,完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締結附延緩條件合同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第33條);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監護資格者,則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第28條)進行協商確定(第30條);

再次,無法確定的,應該指定(第31條);最後,如果不存在具備監護資格者,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

小結:在監護人的確定問題上,民政部門的作用上升,用人單位的地位下降;而且開始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相信通過以上了解,將會有更多人明白《民法典》第29條,因為它體現了法律開始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這是我國法律進步的一大步,更是民主化進步的一大步。更深層的理解是人們的意識發生率巨大改變,以及國民素質的巨大提高。新的法律的出現將會適用於更多人,也將為社會的安定起到更大的作用,這是意識巨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