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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定金條款時要小心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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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定金條款時要小心什麼問題

訂立定金條款時要小心什麼問題

(1)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2)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3)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但只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就是預先支付,但預付款,不能適用定金的罰則。

(5)謹防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二、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

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是可以約定定金的,但需要注意這個定金並不是強制性的條款,而是由雙方自行約定決定的,其次在簽訂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兩者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不一樣的,以及兩者的功能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