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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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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醉駕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1、該醉駕者應當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醉駕者不滿十八週歲、懷孕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則應當宣告緩刑;

3、醉駕的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考驗期從哪天開始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醉駕是一種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醉駕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如果酒駕人員未造成嚴重的後果、悔罪態度比較好、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判緩刑的機率會比較大,被判定緩刑後還需要在緩刑期內進行考察,所以犯罪人要務必遵守考驗期內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