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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普通員工也要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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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普通員工也要判刑嗎?

一、非法經營普通員工也要判刑嗎?

單位非法經營,一般與員工會無關。按照《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就構成非法經營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該判刑的判刑,該罰款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證件。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並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

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單位犯罪一般實行的是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且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事處罰,對於普通員工來說,由於其不能控制單位的意志,也沒有直接實施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此時就不能對普通員工定罪量刑,普通員工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