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是合理的行為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7.93K)
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是合理的行為嗎?

一、《民事訴訟法》中中止審理是合理的行為嗎?

是合理的行為。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法院在作出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決定時不判刑,至於最後是否會被判刑,與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法院恢復審理之後決定。

二、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別是什麼?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後果不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而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

三、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出現哪些情況可以申請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6.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7.被告人脫逃的;

8.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9.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在案件審理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系列的情況且符合可以申請中止審理的條件的當事人是可以及時的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符合條件的申請法院將會給予通過的處理。如果導致中止審理的情況已經解決完畢那麼可以申請恢復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