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受理條件是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受理條件如下:
1、主體條件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請求權;又包括雖無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程式條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請求權第三人或無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不知道訴訟而沒有參加;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3、實體條件
有證據證明發生訴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全部錯誤。
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全部錯誤。
4、結果條件
民事權益因此受到損害,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時間條件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
二、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會被受理嗎?
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一定會被受理,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訟程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有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當然即使第三人是結合法律規定判定自己符合條件後才提起訴訟請求,該請求也並不一定會被法院受理。這是由於存在第三人的判定有誤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