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標準下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才立案?
我國沒有非法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相關的罪名是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通過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情形。
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立案後必須馬上逮捕嫌疑人嗎?
不是,逮捕嫌疑人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立案後偵查的證據需要證明哪些犯罪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血液製品的供應是有嚴格的操作流程的,而且,供應血液製品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的,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有單位犯罪,非法供應血液製品罪沒有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