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審之後可以判緩刑嗎?
不一定,取保候審和緩刑並無直接關係,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才能宣判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緩刑公司可以辭退嗎?
可以,一般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取保候審和緩刑之間沒有任何的聯絡,就算犯罪嫌疑人想要爭取緩刑的判罰,也不能以前期被取保候審或作為辯護依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犯罪情節非常嚴重或者存在再犯罪的危險等,存在這些情節的,法院是不可能宣告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