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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股權糾紛能否查封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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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股權糾紛能否查封公司財產?

一、起訴股權糾紛能否查封公司財產?

產生股權糾紛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緊急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起訴人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公司財產保全,由法院進行裁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股權轉讓糾紛到哪個法院起訴?

1、當事人約定管轄

股權轉讓涉及到股權轉讓合同書,而合同書內會約定好爭議的解決條款,其中就包括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在這裡要注意,合同內約定管轄法院明確的,依據合同約定的為準。而類似於合同爭議條款中的“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約定管轄法院不明,這種情況視為沒有協議管轄,適用於法定管轄。

2、約定不明走法定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將公司列為被告的管轄

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以及執行財產保全之後,人民法院會予以審查,如果是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此時可以對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等,但是保全有一個期限,超過期限的需要自動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