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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需要約定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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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需要約定違約責任?

一、合同是否需要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必須規定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違約責任這一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所以,合同必須規定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三、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有哪些

1、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全面履行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合同的條款是由雙方當事人來進行約定,一般違約責任是屬於合同中必備的條款之一,此條款的約定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那麼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所以,合同一旦生效就必須要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才不會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