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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與仲裁裁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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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與仲裁裁決有什麼區別?

行政裁決與仲裁裁決有什麼區別?

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糾紛;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構依其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糾紛。

2.受理的依據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而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構依據其行政管理職能強制管轄。

3.裁決的機構不同。仲裁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構作出的。

4.裁決的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而行政裁決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構依據其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進行的裁決。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同《民事訴訟法》中的上訴期限一樣,是民事訴訟期間的一種,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是不可改變的法定期間。它不同於訴訟法上訴訟時效的期間,它沒有伸縮和補充的餘地,也不能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不能縮短或延長,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又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並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改變。因此,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就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就發動不起執行程式,其已獲得的權利就會成為自然權利,就只能依賴義務人的自覺履行來實現。

行政裁決是一種行政行為,仲裁是一種民間活動行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會不予受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公民的,從仲裁裁決書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申請仲裁裁決執行的期限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