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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規定司法解釋中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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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規定司法解釋中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一、財產保全規定司法解釋中解除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三、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可見,造成財產保全措施被解除的原因很多,對於法院來講,不管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還是解除相關的強制措施,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事實上,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應數額的擔保,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