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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小三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9.18K)

老公和小三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一、老公和小三同居構成重婚罪嗎?

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小三同住的這種行為也不一定就會構成重婚罪的,因為丈夫只要沒有跟小三以夫妻的名義居住在一起,那丈夫這種行為是出軌,出軌的話只能追究丈夫的民事責任,第三者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丈夫與小三同住一般不構成重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丈夫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會構成重婚罪。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丈夫婚內出軌起訴離婚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去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登記,向法院起訴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重婚行為不僅僅是民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也是刑事法律法規所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行為人存在重婚行為,並且構成重婚罪的,婚姻關係的另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也可以請求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