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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導致輕傷罪多久判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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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導致輕傷罪多久判決是合理的?

故意傷害導致輕傷罪多久判決是合理的?

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經過審判,行政人員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將會被開除公職。若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的殘疾,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處罰內容是什麼?

(一)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二)參考因素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三、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管轄規定內容是什麼?

確定輕傷害案管轄的應注意幾點:

(1)被害人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有證據,則案件屬於可提起自訴的案件;沒有,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

(2)被害人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提起公訴的選擇問題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是自訴案件;若堅持按公訴程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則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予以管轄處理。

(3)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訴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被害人與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追訴時,不應主動追訴,否則,會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訴訟權利的損害。

故意傷害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對於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將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和極大的威脅,因此一旦出現了這種情況的視為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行為,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後果做出相應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