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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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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如何裁判?

處3-7年有期徒刑,對於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以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基於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主觀行為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是過失行為那麼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通訊器材的案件(如偷割電話線、通訊電纜等)時有發生。如果竊取的是庫存的或者正在生產、維修中的通訊器材,只能侵害財產所有權,並不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裝置,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的破壞方法除拆毀通訊設施等一般方法外,還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設施的,屬於手段牽連。根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應按放火罪、爆炸罪處罰。當然,放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能夠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處罰。

其實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犯罪可以分為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兩種,並且兩種犯罪型別對應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不同的,但是在人民法院對實施破壞行為的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可以根據犯罪行為人破壞的廣播電視設施數量、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