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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看守所後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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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看守所後多長時間開庭?

進看守所後多長時間開庭?

有的案件簡單的認罪的,採用速裁程式,2-3個星期左右開庭,一個月內就判完了。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那就是一個半月。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刑事案件通常多久審判?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此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所以嫌疑人如果已經進看守所,那麼具體多長時間開庭,就要看這個案件的程度是否複雜,如果是一些簡單的案件,嫌疑人很快就認罪,那麼通常兩三個星期就可以開庭。如果是案件比較複雜,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或者是情況比較棘手,通常是需要兩三個月才能開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