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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能否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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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再審能否加重刑期?

刑事再審能否加重刑期?

刑事抗訴再審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加重刑罰的,我國法定的是上訴不加刑,但是關於再審案件是否會加重刑罰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再審程式其實也就是審判監督程式,是指司法機關對有錯誤的而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式重新審理的程式。

不過,結合司法實踐來看,刑事案件被批准再審的,基本都是因為原來的裁定和判決結果確實有誤,減輕處罰甚至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都是有的。

二、檢察院抗訴程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依法定的程式進行。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抗訴要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一)立案審查

作為一種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

1、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訴;

2、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4、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於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3個月內審查終結。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原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審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進行調查。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准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有權直接作出抗訴決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能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三)製作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

抗訴書應當載明: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指令後,應當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時間、地點出席再審法庭支援抗訴,實現對再審活動的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的程式性規定中,一般採用的四級兩審、兩審終審的制度規則,此時包括一審程式、二審程式以及再審程式,二審程式是終審程式,如果是認為二審程式中的生效判決、裁定確實存在錯誤的,此時可以啟動再審,即審判監督程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