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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詐騙罪股東是主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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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犯詐騙罪股東是主犯嗎?

單位犯詐騙罪股東是主犯嗎?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詐騙團伙中其主要作用或者組織、領導的人。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是怎樣的?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一)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

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說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二)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

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

綜上,首要分子與主犯不是一一對應關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如果是公司、企業等主體代表單位的意志,為了單位的利益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在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時,就會被認定為犯罪,需要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不過對單位一般採取的都是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還會對主要負責人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