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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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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既遂怎麼量刑?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犯罪客體該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然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侷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併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

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犯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法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平等保護,實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牟取暴利。

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其不管是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還是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都是會按照《刑法》當中的犯罪行為來進行處罰,但是量刑的幅度和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一般數額較大的,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