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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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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於控制和便於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財產保全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程式中的擔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書或保證書,向法院交付擔保財產。擔保書或保證書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經出具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訂立擔保合同。經濟活動和民事關係中的擔保系雙方法律行為或三方法律行為,屬於合同關係,特別情形中才存在單方法律行為,如銀行保函。

(2)向人民法院提供。經濟活動、民事關係中的擔保是民事行為,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決定,不能強迫。司法程式中的擔保系向法院提供,或者是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被擔保的訴訟當事人雖然也因擔保行為受益,但不具有擔保關係當事人身份。

(3)需法院審查認可。

司法程式中的擔保必須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對擔保的審查認可是擔保可得執行的必要條件。擔保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或保證書,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其生效無須以法院認可為條件,但法院因主導司法程式而具有審查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職能,如法院不接受當事人提供的擔保,即便受益人同意(如強制執行中的擔保),該擔保也不能執行,擔保目的亦不能實現。

總的來說,財產保全本身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法院不會無故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一旦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當然也不會隨便解除,這裡要注意,如果申請人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讓法院採取了相關的保全措施,對於給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是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