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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政合同能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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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政合同能否撤銷

一、民法典行政合同能否撤銷

可以。行政合同符合下列條件就能撤銷: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行政合同能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後自始無效。能被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實現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行政合同能夠被撤銷,這類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撤銷之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在趁人之危的前提下,所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在顯示公平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也是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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