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嗎?
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是不能上訴的,但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仲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式規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機構根據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式上不像訴訟那麼嚴格,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於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都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洩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可見,雖然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制,但是,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還是有其他的司法救濟途徑的。不過,如果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仲裁裁決書有問題,就必須依法執行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也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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