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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財產保全還能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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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財產保全還能申請嗎?

一、仲裁裁決後財產保全還能申請嗎?

是可以的,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申請執行期限同法律中的上訴期限一樣,是民事訴訟期間的一種,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是不可改變的法定期間。它不同於訴訟法上訴訟時效的期間,它沒有伸縮和補充的餘地,也不能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都不能縮短或延長,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後又達成新的還款協議,也並不能引起法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改變。因此,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超過申請執行期限,就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就發動不起執行程式,其已獲得的權利就會成為自然權利,就只能依賴義務人的自覺履行來實現。

三、仲裁裁決有哪幾種類型?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所處理的糾紛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該國當事人之間為解決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後者是處理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務爭議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存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可以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臨時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設性仲裁機構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意見書的仲裁。機構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將它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某一常設性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的依據不同,仲裁可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則是指依當事人的授權,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有約束力的裁決。

仲裁書下達之後,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裁決書中會明確裁決的期限,不同的仲裁事項,所適用的法律期限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仲裁決定的有效期是一年,仲裁決定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下達之後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