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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管轄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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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移送管轄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法院移送管轄的法條依據是什麼?

法條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36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關於移送管轄的法律條文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的過程當中,發現已經受理的民事糾紛並不屬於本院管轄,這種時候就必須要移送給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該案之後,如果發現管轄權還有問題的話,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關於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後居所,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採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案件的移送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完成的,在案件移送之後通常都會及時的通知原告的,原告對於移送管轄的這種決定雖然也可以提出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決定是很難被改變的。不過,現在是法院審查的時候覺得沒有管轄權的話就不會受理了。

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轄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多法律漏洞需要進一步的彌補,比如移送管轄需要在多長時間之內完成,還有就是原被告雙方對移送管轄存在爭議以後的司法救濟方面的法律條款不是特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