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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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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可否上訴?

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可否上訴

民法院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訴複議,但不能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於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仲裁費用退回條件是什麼?

案件受理費的退款按下列規定辦理(案件處理費原則上不予退回):

(1)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按仲裁應收受理費50%的比例退回。

(2)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在仲裁庭組成後且尚未進行開庭審理的,按仲裁應收受理費10%的比例退回。

(3)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並已進行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4)特殊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及審理案件實際投入工作量的多少來確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費用的具體額度。

(5)案件受理費需要退回的,應由經辦人員填寫《案件受理費退款稽核單》,報經案件受理部門負責人初審、主任審定後,到財務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在遇到糾紛後,當事人會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維權,但是訴訟的方式,當事人對於判決的將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如果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那麼對於仲裁的結果要求執行被駁回的,那麼是不能進行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