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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能裁決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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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不能裁決侵權行為嗎?

仲裁不能裁決侵權行為嗎?

侵權糾紛可以分為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侵犯財產權的糾紛可以適用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因此,侵犯財產權糾紛可以適用仲裁。

侵權責任是否屬於仲裁管轄範圍,具體需要看實際情況。如果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雙方應當達成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受理仲裁需要有選擇他們仲裁協議或者條款。可以申請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不適用仲裁的情形包括什麼?

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