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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是否可以錄音?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9.52K)
律師會見是否可以錄音?

一、律師會見是否可以錄音?

律師會見是不可以錄音。

律師會見的十大禁忌:

1、不將卷宗交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複製,防止洩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資訊。

2、不向當事人書信、物品,不遞香菸。

3、謹慎傳達資訊,不為當事人傳遞案件線索,特別是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4、不能讓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5、不能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麼說的。

6、禁止疏通關係,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7、預測案件要慎重,對案件前景持保留態度,不能承諾案件結果。

8、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給予安慰和疏導,又不能被帶進溝裡,失去獨立判斷。

9、不要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不要讓當事人描述案件的細節。

10、不能直接教導當事人怎麼說。

二、律師會見能問什麼?

主要問跟案情有關的詳細情節。

其中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涉及民事行為能力)、住址、聯絡電話、事由、案件的事實情況、證據的情況、當事人對案件的預期和目的、當事人對律師服務的要求、當事人是否答對律師代理做出特別授權等等。

律師會見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

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現金、物品等

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

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每一次常規的會見之後,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

在現實生活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其實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要求的,這也就意味著可以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資訊,還有問題,然後到看守所來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可以直接的和當事人進行交流,畢竟瞭解清楚案件的基本情況,還是有利於案件辯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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