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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大於訴訟標的法院是否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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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金大於訴訟標的法院是否會支援?

違約金大於訴訟標的法院是否會支援

違約金大於訴訟標的的法院也有可能會支援的,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 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 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不一定是已經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性的損失,即便違約沒有造成什麼大的影響,但只要無緣無故的違約就需要支付違約金。以訴訟標的為基礎計算違約金的,常見於工程合同,關於違約金的標準,我們需要有書面合同的詳細內容才好準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