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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債務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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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說債務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一般來說債務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債務糾紛需要根據涉及金額進行收取不同的比例。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二、保全債權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佔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願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於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於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對債務人的債權保全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仍向債務人清償,則清償行為無效,並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之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論處,視情節輕重,對第三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二是債務人不可處分債權。由於對債務人的債權只是採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終執行,債務人的債權仍然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保全措施,債務人的債權就被暫時“凍結”,處於不得行使的狀態。

保全債權的條件需要符合債務人的財產不能進行保全請求或者債務人需要行使的給付義務未實行。並且該債權必須是真實和合法的,然後由債權人進行申請,經過相關程式就可以保全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