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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員工詐騙不起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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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員工詐騙不起訴可以嗎?

普通員工詐騙不起訴可以嗎?

普通員工存在詐騙行為,根據詐騙事實後果決定是否起訴,犯罪事實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不起訴的處理情況有哪些?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6種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形外的其他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過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預備犯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的行為;從犯的行為;脅從犯的行為;自首且犯罪較輕的;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酌定不起訴從法律上說是對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處理。

3、存疑不起訴。對於經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對於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對於不起訴的相關認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的,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的,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顯然是不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