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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原告被羈押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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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為原告被羈押如何起訴?

作為原告被羈押如何起訴

原告被羈押的可以委託代理人起訴,但必須先審理完刑事案件才能審理民事糾紛

看守所應當依法保障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民事訴訟權利。但是由於在押人員被羈押的特殊性,為了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和監管安全,在押人員進行民事訴訟需要出庭時,應當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

對於涉及人身關係的訴訟等在押人員必須出庭的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同時經辦案單位批准,憑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書辦理臨時離所手續,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負責押解看管,並於當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員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實不宜離所出庭,看守所可與人民法院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開庭審理。

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委託哪些人做代理人?

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原告涉嫌刑事犯罪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可是原告作為民事主體,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以後,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不過,就算是委託代理人提起了民事訴訟,但也一定是先處理刑事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