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麼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定罪證據要符合哪些要求?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度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專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屬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了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這並不代表著所有刑事案件結案的標誌都是定罪判刑,如果相關的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