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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麼結案

判決執行 閱讀(8.59K)

一、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麼結案?

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怎麼結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定罪證據要符合哪些要求?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度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專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屬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了的情況下,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這並不代表著所有刑事案件結案的標誌都是定罪判刑,如果相關的證據證明不構成犯罪,法院也會作出無罪判決的。